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1號
原 告 漢宏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佑國
訴訟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
鍾 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永生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闡明,原告確認本件請求項目為1美國公司和解金部分、2商譽損害部分、3違反競業禁止之損害(見本院卷第238頁),經合計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065,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9,039元,惟原告僅繳納1,110,372元,尚欠2,438,667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全部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