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
上 訴 人 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月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MI INDUSTRIES, LLC等間因本院108年重度訴字第102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