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模里西斯商 HJY FORWARD MEDICAL INVESTMENT CO
.,LTD
法定代理人 陳建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臻聯合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萬3,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