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仁傑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悅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勝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15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