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凱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鼎鈞
相 對 人即
被 告 徐翊銘
徐鼎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王奕涵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56號),聲請撤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108年度聲字第651號裁定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選任之特別代理人鄭敦宇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上揭裁定以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不能選任董事長為由,選任鄭敦宇律師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嗣因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已選任李佩儀擔任董事長行使職務,已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等語,已提出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0年6月15日110年董事會議事錄、臺北市政府110年9月7日府產業商字第11050628740號函(含聲請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相對人即被告亦表同意,有本院110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堪認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無董事長之事由已不復存,現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自應予解任。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