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上列上訴人(下合稱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EARNTEX PROPERT DEVELOPMENT PTE.LTD.)、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STANDARD CHARTERED BANK)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8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1,8
0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25萬5,600元,均未據其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本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本件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