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2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30萬3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5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