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2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原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士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CM TECHNOLOGIES,INC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96萬7,311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不服,於111年7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顯係對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896萬7,311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屬附帶請求,不予併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