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合度精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7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5,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