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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漢霖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      告  黃丰彥 
輔  助  人  王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