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17號
原 告 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仝漢霖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江孟貞律師
被 告 台灣舒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綉子
被 告 黃丰彥
輔 助 人 王綉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