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12號
原 告 趙中宜
趙世宜
連進財
連陳鳳凰
劉倖如
陳瑋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
被 告 泉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源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展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9日下午17時2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8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