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11號
原 告 陳志棟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林慶苗律師
被 告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被 告 許清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
吳孟勳律師
被 告 席中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