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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采像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儲正祥 


被 上 訴人
原      告  龍馬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契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月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