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福又達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旭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3萬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2,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