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高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宗仁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108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564,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