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旭海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弘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亞太新興產業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9,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