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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原      告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吳美齡律師
            王仁君律師
被      告  吳佑民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承勳律師
被      告  尤凱蓉  
上二  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被      告  黃子溱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克成律師
            馬傲秋律師
            周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3年4月26日下午11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