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凱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7,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