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黃子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108年度金字第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