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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調小字第1號
原      告  盧彥旭 
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為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以「安杰國際保全有限公司」為訴訟對造,惟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係為其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爭執,並經「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到庭進行訴訟,是本件訴訟當事人應為原告與「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則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