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林麗菊
楊貽詠
楊雅雯
兼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宗
被 告 金宥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維
參 加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高琮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院參加系爭旅遊活動之農會會員名單、年籍及通訊處所等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