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被 告 宮保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鳳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等情,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