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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  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