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若思文創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信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洪福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小額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