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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若思文創志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信忠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洪福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小額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未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