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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王素卿 
被      告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宏 
訴訟代理人  劉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更正增列第五項為「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