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宏
訴訟代理人 劉克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素卿間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