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5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駿坤安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文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鴻龍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