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益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秋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69,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