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婉玲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94元(40,074元+【208,628元-192,4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