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強納丹(ANAS JONATHAN SALDITOS)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本院之訴訟事件,嗣上訴人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後提起本件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上訴時之法律即勞動事件法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而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