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吳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0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00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