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呂理全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1,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