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漢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建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