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張芬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均國際有限公司、紀德榮間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於起訴狀雖已表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共700萬元之勞動損害,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縣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為證,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因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勞動損害」之各項目及金額、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法計算原告應暫行繳納之裁判費數額,起訴尚不合程式。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準備書狀補正「訴之聲明」中所稱「勞動損害」之項目及金額,並詳載請求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及佐證,並應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