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飛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輝
訴訟代理人 林陣蒼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怡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73,2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