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蔡雪紅
陳嘉慧
馬糖李
林梅英
共同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蔡雪紅、陳嘉慧、馬糖李及林梅英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91,813元、266,806元、226,341元、219,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各應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