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潘亞璇
被 告 亞當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王紡
訴訟代理人 歐陽瀚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當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