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郭韋廷
陳盈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德孚律師(法律扶助)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3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聖文建材有限公司給付原告郭韋廷新臺幣(下同)66,255元(含工資766元、業績獎金19,589元、失業給付損失45,900元)及其利息並提繳勞工退休金4,585元、給付原告陳盈竹28,804元(失業給付損失)及其利息並提繳勞工退休金3,208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2,8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110元,惟工資766元及業績獎金19,589元合計20,355元部分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故應先徵收443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6,443元,扣除已繳納370元,應補繳6,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6,07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