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簡添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遠東防災消防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扣押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