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富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蘇金足
原 告 金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虹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參照)。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幣別: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