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00號
原 告 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
魏敬峯律師
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林鈺千賠償新臺幣(下同)3,021,009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3,021,00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0,9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