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 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2元,依前揭法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