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6號
原 告 游曜華
訴訟代理人 邱俐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元。
理 由
一、上列原告游曜華與被告立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37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其中25萬1278元(即原告主張之延長工時工資20萬4694元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4萬6584元)係因給付工資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即184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240元(=4080元-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