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婕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原告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被告陳宜眉賠償原告所失利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