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6號
原 告 永豐餘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奕佳
訴訟代理人 陳豐年律師
原告依其與被告許慧雯所訂聘僱合約第11條約定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先位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909,900元及其利息,另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備位請求被告賠償525,300元及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9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