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嬌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美由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泳姿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6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