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陳郁嵐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109年7月15日解除委任)
廖宏文律師(109年6月1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今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河
訴訟代理人 謝春滿
梁永煌
陳業鑫律師
張仁興律師
陳柏翰律師(109年12月8日解除委任)
複代理人 普若琦律師
卓映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當事人間成立和解契約,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