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亨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俊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源裕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