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榮記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巧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人豪間因108年度勞訴字第204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0,5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