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林鈺千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 告 合縱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明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余岳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11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提出答辯狀所附證物之原本及答辯造已合法送達對造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慧君